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芦溪县玉女峰路(高楼路至田心路、320国道至三小段)建设项目的以下内容予以修改:一、对资审文件中以下内容予以删除:"二、投标资格审查条件设置和要求(二)1、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人自开标之日前(含开标之日)60 个月内(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1418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城市道路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以下三項证明材料:①经备案的施工合同;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必备,专业工程为竣工验收报告);③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所提供材料无法体现资格条件中业绩要求的,评审时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业绩须同时提供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业主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招标人将视情况进行考察,如有虚假,将取消中标排序资格,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按赣建字[2013]1号文件,业绩中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根据赣建招【2018】13号文《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改革的通知》已明确取消合同备案事项,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不再受理合同备案。其发布日期为2018年8月3日。因此,签订日期在2018年8月3日之后的施工合同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日期在2018年8月3日之前仍需要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二、对资审文件中以下内容取消勾选:"二、投标资格审查条件设置和要求(二)8、业绩证明材料(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必备)(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3)施工合同;";
三、资审文件其他内容不变。